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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四 章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第 一 節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 110年10月05日)
第 17 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
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
二、初次評估:開始使用達五年所辦理之評估。
三、定期評估: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整體評估。
四、特別評估: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或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所辦理之評估。

前項第三款定期評估之一定周期為五年,但得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調整之。

第一項防水、洩水建造物非屬抽水站、滯洪池及分洪設施者,其安全評估分類僅限於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