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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五 章 執行 ( 110年10月05日)
第 28 條
興辦人辦理安全評估後發現有缺失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復或改善,並將其辦理情形彙報主管機關審核,並至完全改善為止;其涉主體結構等重大改變時,應先擬定改善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