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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五 章 執行 ( 110年10月05日)
第 29 條
興辦人得於辦理定期評估前,經依其前次之定期評估及定期檢查結果認安全風險可承受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辦次期之評估或延後其辦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