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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五 章 執行 ( 110年10月05日)
第 30 條
興辦人應依主管機關對其檢查之複查意見與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意見及其限定期限改善,並將處理情形於翌年一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主管機關定有一定備查期限者,依該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