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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6年05月12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