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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 條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度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礦物質及放射性物質為準;其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