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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1 條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供應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之水,致引起疫病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