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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4 條
自來水事業於法令核定之營業規則外,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者,處其超收總額三倍之罰鍰。

自來水事業不依核定之水費或各種收費率或用水底度,向用戶增收費用者,處其增收總額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