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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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7 條
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處以停業處分者,並處三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