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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1 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