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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自來水之水源分佈、工程建設及社會經濟情形,劃定區域,實施區域供水。

前項經劃定之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實需要修正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