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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7-1 條
本法所稱簡易自來水事業,係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且自行設置及管理簡易供水處理系統,作為自來水使用之組織團體或事業經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