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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21 條
本法所稱自用自來水設備,係指專供自用之自來水設備,其出水量每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之出水量,指自用自來水設備之出水能力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