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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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二 章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 112年06月28日)
第 24 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暨與水權、水源有關之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之核准。
前項申請,應由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