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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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二 章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 112年06月28日)
第 32 條
自來水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非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歇業;其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將其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