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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二 章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 112年06月28日)
第 34 條
自來水事業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與另一自來水事業者。
二、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水與國防事業者。
三、無自來水地方居民申請供水,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者。
四、因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鄰近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一時不及修復,必須緊急暫時供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