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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4 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直轄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自來水事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