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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三 章 工程及設備 ( 112年06月28日)
第 42 條
自來水事業之工程設施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其工程設施標準,由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