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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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三 章 工程及設備
( 112年06月28日)
第 46 條
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其設置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商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救火栓所增加之各種費用,由所在地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