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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三 章 工程及設備 ( 112年06月28日)
第 50 條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應依用水設備標準裝設,並經自來水事業或由自來水事業委由相關專業團體代為施檢合格後,始得供水。

前項用水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