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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三 章 工程及設備 ( 112年06月28日)
第 55 條
自來水事業發覺其所供給之水,有礙衛生時,應將使用該水之危險,登載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並普遍通知關係人,同時應立即改善;如情形嚴重妨害人體健康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供水。

凡發覺自來水有礙衛生或妨害人體健康者,應迅即通知該自來水事業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