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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三 章 工程及設備 ( 112年06月28日)
第 57 條
自來水事業所聘僱之總工程師、工程師,均以登記合格之工程技師為限。其他施工、管理、化驗、操作等人員,應具有專科之技術,並經考驗合格。

前項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