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來水法
第 四 章 營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61 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