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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四 章 營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63 條
自來水事業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應儘量裝置量水器,以度數計算,每一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並得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規定每月用水底度。

自來水事業裝置前項量水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