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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四 章 營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65 條
自來水事業為因應尚未埋設幹管地區個別自來水用戶供水需要,須增加或新裝配水幹管時,得按其成本向個別用戶收取二分之一以下之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