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來水法
第 四 章 營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68 條
自來水事業得派其穿著制服之從業人員,隨帶身分證明文件,於白晝檢查自來水用戶之用水設備,查錄用水量或收取水費,自來水用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