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來水法
第 四 章 營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69 條
自來水事業對竊水或違章用水,須實施檢查及處理時,除得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得隨時報請所在地憲警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