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來水法   第 四 章 營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72 條
自來水用戶對其用水設備、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或水質不清潔時,得請求自來水事業派員檢校。

前項檢校結果,除因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或水質不清潔外,得酌收檢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