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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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五 章 自用自來水設備
( 112年06月28日)
第 74 條
自用自來水設備於工程完成後,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驗,並核轉水利主管機關查驗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合格,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證,始得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