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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六 章 監督與輔導 ( 112年06月28日)
第 83 條
自來水事業拒絕監理整頓,或於監理期間未能合作,致使監理計劃無法實施時,主管機關得視同申報無意經營,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