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來水法
第 六 章 監督與輔導
( 112年06月28日)
第 86 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自來水事業之各種設施、水質、水量、水壓器材及帳目文件,並索取各項有關資料與紀錄。
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對於自來水事業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得隨時予以查驗,自來水事業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