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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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六 章 監督與輔導
( 112年06月28日)
第 88 條
自來水事業擴充、更換或拆除其主要設備時,應備具詳細計劃圖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其有關水利法所規定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並由主管機關核轉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