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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六 章 監督與輔導 ( 112年06月28日)
第 93-1 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應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易見之處,所領承辦工程手冊專供工程單位驗證之需。

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所用之材料,其規格應符合規定。

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