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來水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98-1 條
違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