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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 102年12月27日)
第 16 條
承裝商受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者,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逾期未繳銷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