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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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 102年12月27日)
第 19 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及其變更、復業、停業、展延處分、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之備查,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機關(構)及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