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承裝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技術員、技工受聘僱同意書、經歷證明文件及資格證件。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技術員、技工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
承裝商應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籌設許可文件影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
第一項之許可籌設處分於前項期限屆滿之次日或取得營業許可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