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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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 97年10月08日)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辦法規定之各類人員考驗: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經法院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