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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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88年06月29日)
第 10 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於核准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同時應製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費領取;逾期撤銷其專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