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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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88年06月29日)
第 17 條
已經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註銷專營權證之自來水事業仍擅自經營者,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