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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88年06月29日)
第 4 條
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工程計劃、經營計劃及有關文件向供水區域所在地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政府為之。經初審後分別轉報經濟部、內政部核辦;供水區域在直轄市內者,向直轄市政府申請之。

供水區域涉及臺灣省二個以上縣(市)政府管轄者,應逕向經濟部申請之。供水區域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者,應逕向內政部申請。但內政部得視實際情形洽請經濟部管轄或內政部指定直轄市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