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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88年06月29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經營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
一、事業之緣起。
二、供水區域及附圖。
三、計劃經費及財源。
四、事業機構之形態與組織。
五、售水方式及售水量之估計。
六、水價及量水器使用費之擬訂。
七、民營自來水事業組織依公司法應訂立之章程等有關文件。
八、如為擴建計劃,應說明原有事業之經營情形及其與擴建事業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