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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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88年06月29日)
第 9 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案,經審核其申請書件圖表與規定程式不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十日內補正完備報核,逾期駁回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