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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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七 章 儀表控制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103 條
過濾設備之儀表控制規定如下:
一、應以能達成濾池之最佳操作及處理效果為目標。
二、過濾池之濾量或濾率控制應確實,並應能隨時控制全部濾水量為原則。
三、快濾池之自動洗砂操作,應確實發揮其功能,並與其他有關部分之操作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