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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四 章 淨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65 條
淨水設備之位置、配置及構造之規定如下:
一、所處位置不在低窪之地,環境衛生良好。
二、配置應使各項設備均能充分發揮其機能,互相有效配合,並使操作管理方便。
三、淨水場之配置,應預留場地以配合將來之擴建。
四、濾水及清水應防止污染,有關設備應使其與外界隔離,以防污水、雨水及昆蟲等進入。
五、淨水場內之廁所、污水坑、垃圾堆等應使用不漏水構造,其位置應儘量遠離水池及水管等。
六、各設備間之水位關係,應依水力分析計算或實驗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