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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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四 章 淨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70 條
膠羽池之規定如下:
一、經加藥混合之原水,應經膠羽池,藉速度差使膠羽形成增大。
二、原則應為鋼筋混凝土造,並應儘量與混合池、沉澱池相連,必要時,得同為一池。
三、進口與出口之配置應適當,以避免短流。
四、膠羽池應設排水設備。
五、膠羽池應設照明設備,以供隨時觀察膠 凝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