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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四 章 淨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71 條
沉澱池之規定如下:
一、應考慮沉澱池之溢流率、滯留時間、平均流速,以確保沉澱功能。
二、長期連續使用之沉澱池,應設二池以上。
三、沉澱池之配置,應與膠羽池及快濾池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