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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五 章 配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87 條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基礎及支柱規定如下:
一、應建築於具有所需承載力之地基上,其基礎應有足夠之底面積及重量,以求穩定。如建築在地基不佳之地點時,應以打樁,或其他適當方法加固其基礎。
二、高架配水池之支柱,應使用堅固材料,並固定於基礎上,支柱上之支承台應與水池牢固扣結,使所有支柱與水池成為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