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五 章 配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92 條
流量計及水壓計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配水幹管之起點及其他必要處所,應裝設流量計。
二、流量計應採用具有流量指示、紀錄及累積量表示等各項設備。
三、應在供水區域內必要處所,裝設具有自動紀錄設備之水壓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