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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五 章 配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93 條
配水管防止污染之規定如下:
一、配水管線不得與有污染之虞之管線、井、抽水機或水槽等直接連接。
二、配水管線不得穿過污水管線之人孔,或與之接觸。
三、制水閥室(窨井)、排氣閥室(窨井)、排泥室(窨井)、流量計室(窨井)、排泥管線及排氣閥等不得與污(雨)水管線或其人孔直接連接。